中国(百色)西南林汇通全产业链综合服务平台交易规则

2025年09月16日林汇通浏览量:65

中国(百色)西南林汇通全产业链综合服务平台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百色数字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中国(百色)西南林汇通全产业链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网址:www.xnlht.com)进行的各类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与交易平台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交易平台可根据本交易规则制定并公布其他相关规则、细则、管理办法、通知公告、交易系统操作手册、交易指南等规范性文件,该类规范性文件与本交易规则同属交易平台业务规则(以下合称业务规则),与本交易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交易商是指符合交易平台准入条件,自愿申请并经交易平台批准,可在交易平台从事交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第五条 挂牌方是指通过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发布项目公告即发出要约邀请或要约的交易商。

第六条 摘牌方是指对挂牌方发出的要约邀请或要约,通过交易平台交易系统进行报价,发出要约或作出承诺的交易商。

第七条 成交方是指按照交易平台制定的报价规则在交易平台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符合交易平台成交规则的摘牌方。

第八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商参与交易活动,按照交易规则支付的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的款项。

第九条 开票保证金是指交易商参与交易活动,按照交易规则支付的用于保证交易商如约开具发票的款项。

第十条 成交价款是指交易商根据交易达成的价格及数量计算须支付的款项。

第十一条 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双方成交后对交易内容达成一致而签署的合同。

第十二条 交易账号是指交易商在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开立的,用于登录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账号。

第十三条 冻结是指交易商的交易保证金、成交价款等资金不能支配的状态。

第十四条 解冻是指解除资金冻结的状态,交易商可对资金进行支配。

第十五条 资金结算账户是指交易平台在结算银行开设的专门用于存放交易商交易保证金、成交价款及相关款项的专用资金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 结算银行是由交易平台指定的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的商业银行。

第十七条 结算是指结算银行根据交易平台交易结果和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对交易商成交价款、保证金、服务费以及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款项进行资金核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 交收是指交易双方根据信息公告及交易合同约定,按照交易平台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卖方交易商交付合同标的物、买方交易商验收及支付货款等过程。

第十九条 溢短是指实际交货数量多于或少于成交数量。

第三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二十条 交易平台交易品种为林地林木、林产品农副产品林业资源以及交易平台确定的其他交易品种。交易平台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时推出其他交易品种。

第二十一条 交易时间原则上为每周一至周五8:00-18:00(国家或区内法定节假日及交易平台公告的休市日除外),具体以系统当天开市或闭市为准。交易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延时开市、延时闭市、提前闭市或暂停交易)。

第四章 交易模式

第二十二条 交易平台为交易商提供不同交易模式的交易服务。主要包括如下:

(一)挂牌交易模式。是指挂牌方通过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对外发布买入或卖出的交易信息,由符合资格条件的摘牌方在挂牌有效期内以一口价或协商议价方式报价成交的交易模式。

(二)竞买竞卖模式。是指挂牌方通过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对外发布买入或卖出的交易信息,由符合资格条件的摘牌方在规定时间内加价或者减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以最高有效买价或最低有效卖价成交的交易模式。

(三)其他交易模式。交易平台有权根据业务需要采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模式。

第五章 信息公告发布及管理

第一节 信息公告发布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告包含商品信息和项目公告两种形式,通过交易平台官方网站等渠道对外发布。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告发布时,交易平台可冻结挂牌方的交易保证金,具体标准及要求详见公告或者依据交易平台与挂牌方的约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告内容包括标的基本情况、报价方式、摘牌方资格条件、交易保证金、付款方式、交收方式、交货方式、溢短范围及其他相关交易信息,具体根据项目情况设置。其中交易价格、交易保证金、摘牌方资格条件、报价方式等对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属于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挂牌方对外发布信息公告时,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交易、权属纠纷、未经共有权人或抵/质押权人同意而无权处分等情形,不得发布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若标的存在权属纠纷等瑕疵的,挂牌方应在信息公告中进行明确的告知或声明,平台不对此承担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告分为挂牌方自主发布及委托交易平台发布。委托交易平台发布的,挂牌方须在发布前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公告》(平台提供模板);

(二)《商品信息》(平台提供模板);

(三)法律法规或交易平台要求的其他材料。

挂牌方委托交易平台发布的,信息公告发布后,挂牌方如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提前向平台提交书面变更材料,如须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须提供批复文件,经交易平台同意后方可变更信息公告内容。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告期限以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遇国家或区内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一)首次公告期限。涉及生长在林地上需采伐或采摘等需要实地查看的林产品(如活立木、八角采摘、松脂采割等)交易的,原则上公告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工作日;涉及国有单位采购类业务的,原则上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重新公告期限。公告期满,在公告内容不变更的情况下,涉及国有单位交易业务的,原则上每次重新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期间或公告期满,在公告内容涉及重大信息变更的情况下,应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第二节 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挂牌方应对其提交材料或自行录入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承担交易标的质量、数量、等级、规格、交收等公告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的责任。

第三十条 挂牌方发布的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易平台业务规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有违反,交易平台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撤销公告、限制交易、暂停或注销交易商资格等。

第三十一条 平台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交易系统、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平台官方网站等任何一种方式发布业务规则、公告、通知、数据、成交结果的,均视为向交易商传递信息的有效途径。一经发出的信息视为向交易商的有效送达,交易商应当及时主动查阅。

第六章 摘牌及签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交易前,摘牌方应认真查阅信息公告及平台业务规则,确保符合参与交易的资格条件以及交易账号有足够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摘牌方应在信息公告约定的时间段内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摘牌方报价时,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摘牌方交易保证金、服务费等款项,具体标准依据交易平台的业务规则及信息公告等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交易系统根据报价规则确定成交结果,成交结果为交易双方达成交易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对交易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未成交的摘牌方,其冻结的交易保证金、平台服务费等款项将自动解冻。

第三十六条 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根据信息公告约定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分为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原则上电子合同按照交易系统要求确认;纸质合同由交易双方自行签署并通过交易系统上传扫描件并确认,具体以交易系统操作手册为准。

第七章 结算管理

第一节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交易平台结算管理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不足追加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交易平台实行逐笔结算制度,即结算银行在交易时间内为交易商的每笔交易进行逐笔清/结算及资金划拨。

第三十九条 结算银行对交易商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资金明细账户,登记核算交易商的出入金、成交价款、服务费等。

第四十条 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平台提供的资金结算业务通道,存放资金、办理资金往来结算。

第四十一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绑定资金结算账户,资金结算账户可以是结算银行本行账户或者他行账户。交易商完成资金结算账户绑定后通过交易系统或银行网银系统等方式进行入金、出金、支付等资金划转操作。

第四十二条 交易商资金划转包括:入金、出金。

(一)入金:指资金转入,即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或网银系统、银行柜台、手机银行将交易商自有资金结算账户内的款项转入交易平台专用资金结算账户中交易商资金明细账户。

(二)出金:指资金提现,即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将交易平台专用资金结算账户中交易商资金明细账户的款项转入交易商的自有资金结算账户。

(三)交易商的出入金时间以交易平台的交易时间为准,其余时段不接受交易商的出入金指令。交易平台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交易商出入金时间。若有调整的,以交易平台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节 结算方式

第四十三条 资金结算。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一)成交价款等相关款项结算。主要分为线上结算和线下结算。

1.线上结算。成交价款等相关款项通过交易系统支付、结算。成交价款等相关款项结算完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品种设置情况冻结开票方开票保证金,具体标准依据交易平台的通知公告执行。

2.线下结算。成交价款等相关款项不通过交易系统支付、结算,由交易双方自行结算。

(二)交易保证金结算。成交方交易保证金根据项目公告约定可转为部分成交价款、违约金等相关款项或解冻。

(三)开票保证金结算。开票方如约开具发票,收票方逾期未确认收票的,开票方的开票保证金自动解冻;开票方未如约开具发票的,开票方的开票保证金支付给收票方。

(四)平台服务费结算。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系统自动收取交易商平台服务费。平台服务费的收取不因交易双方成交后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任何变化而豁免。若交易商在交易后出现欠交平台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情况的,先缴纳平台服务费用后,补齐交易成交价款。(交易系统直接从其交易账号资金余额中扣减所欠的相关费用,由此引起的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交易账号被暂停或注销等后果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五)交收服务费结算。交收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以通知公告或信息公告为准。

(六)其他款项结算。其他款项的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以通知公告或信息公告为准。

第八章 交收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交收管理,可以分为线上交收和线下交收。线上交收是指交易双方于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通过中国(百色)西南林汇通全产业链综合服务平台交易系统转让标准仓单,完成货权转让的模式。线下交收指交易双方于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自行安排标准仓单以外的商品或服务的交付,完成货权转让的模式线下交收分别为:自主交收、组织交收、定向交收三种方式:

(一)自主交收(场外交收)。交易双方按信息公告及交易合同约定自行完成货物交收,不通过交易平台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交收方式。

(二)组织交收(场内交收)。交易双方按信息公告及交易合同约定,通过交易平台指定交收仓库进行货物交收,并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收确认的交收方式。

(三)定向交收。交易双方自行协商配货、收货等事宜,并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确认的交收方式。

第四十五条 交易商应按照信息公告及/或交易合同约定,在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完成标的交收,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卖方交易商对其售出的标的质量负责,保证其交付的标的符合合同约定,卖方交易商须及时提供有关发票,并对其提供发票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买方交易商应按照信息公告及/或交易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及相关款项,并对其买入标的有验收义务。买方交易商验收时如对标的质量或数量有异议,须及时与卖方交易商沟通,协商解决。

第四十八条 交易平台不承担交收标的质量、等级、规格、溢短、权属等瑕疵担保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信息公告及/或交易合同相关约定办理交收手续。交收过程中,溢短数量超出约定范围的,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条 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正常秩序,交易平台实行以下一种或多种风险管理措施:

(一)风险警示制度。风险警示制度是指交易平台在发现相关风险征兆或隐患时,可单独或同时采取要求相关交易商报告相关情况、口头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或化解风险的制度。

(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是指为保证交易商履约而要求交易商交纳保证金的制度。交易平台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保证金比例及数额,具体标准依据业务规则或信息公告约定执行。

(三)交易商准入制度。交易商准入制度是指交易商资格的取得、暂停、注销等,须经交易平台审核通过。

)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异常情况处理制度是指交易平台发现因交易商行为或交易系统故障等情形而导致或可能导致恶意交易或错误交易时,有权采取中止或终结交易等措施的制度。

1.异常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交易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或交易数据发生错误,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异常情况的发生导致无法正常交易;

发生地震、水灾、火灾、台风、战争、重大传染病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有行贿受贿、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第三方对交易提出异议且提供证明材料的;

交易平台认定的其他情况。

2.发生异常情况时,交易平台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调整交易时间;

延迟保证金退付;

调整保证金比例;

限制交易;

发布警示通知;

中止或终结交易;

交易平台认为应当采取的其他措施。

3.交易平台决定采取上述措施时予以公告,由此造成的资金占用、机会成本等其他风险或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若异常情况为交易商恶意行为导致的,交易平台有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平台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章 违约管理

第五十一条 摘牌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时,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划转给挂牌方。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利益受损方有权进一步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

(一)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串通、行贿受贿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致使交易无效的。

(三)未按信息公告约定签署交易合同、支付成交价款等款项、交收等。

(四)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的。

(六)违反项目公告其他约定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平台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二条 挂牌方应按信息公告约定与成交方签署交易合同、结算、交收。挂牌方行为导致不能实现交易目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划转给摘牌方。若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则应按其设定的交易保证金同等金额支付给摘牌方。交易保证金或同等金额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利益受损方有权进一步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若违约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系统解冻后,无法通过交易系统将违约金划转至守约方交易账户的,交易平台协调结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完成划转至守约方交易账户,但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平台提出违约行为异议申请。交易商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同时就违约事实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交易平台对交易商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仅做形式审查。交易平台依据交易商申请及材料通过交易系统对违约方进行违约处理以及对违约方发送违约通知书等相关函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提出异议申请的交易商承担,交易平台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必要情况下,交易平台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结算、限制交易等措施督促违约方履约。

第五十六条 任何一方认为对方违约的,按交易规则处理或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方式解决。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及纠纷处理

第五十七条 交易商对其在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交收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不得以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意思表示不真实、交易标的权属不清晰、内部审批程序不完善、交易资金来源违法、错误操作、不了解规则行情等事由拒绝履行交易交收相关的义务,或主张交易无效、效力待定等。

第五十八条 交易平台对以下情形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交易商遭受损失。

(二)因不可抗力、网络故障、通讯故障、交易系统故障等造成的损失。

(三)在交易过程中由第三方提供独立的服务,因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四)其他非因交易平台过错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九条 交易商、交收仓库及其他业务主体之间发生业务纠纷的,由争议各方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交易平台有权对在交易平台内开展的各类交易交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交易平台有权采取以下监督管理行为:

(一)监督、检查交易商资信状况以及交易各环节运行情况,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处理交易纠纷,对各种违反交易平台业务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交易平台认为可进行的其他监督管理行为。

第六十二条 交易平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查阅、复制与交易交收相关的信息、资料,要求交易商做出陈述、说明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检查交易商在交易系统的交易、结算的相关记录等交易平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认为应当采取的措施,相关交易商应全力配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交易平台依据本规则对有关材料进行的各项审查均为形式审查,对交易商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交易权限是否完整,交易标的有无瑕疵,交易商作出的声明、承诺及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准确等均不承担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责任,交易商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风险。

第六十四条 交易平台对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交易商,除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交易平台制定的其他业务规则及其与交易平台所签署的相关协议与文件。

第六十六条 交易平台有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按修订后的规则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广西百色数字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5     日起首次生效。